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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书院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全院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又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效履行书院党委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通过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二)书院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讨论审议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发展规划,向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课程设计、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四)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五)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分析师生思想动态;研究维护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

(六)研究决定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根据党管人才原则,研究书院人才规划和人才工作方面重大问题,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决定书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对各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支部选举结果。研究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

(九)研究、讨论教职工聘期年度考核等级和有关评奖评优,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研究决定党员发展工作,对违纪党员作出处理。

(十一)研究决定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研究决定书院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院风建设、师德师风、综合治理、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书院分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正确区分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党委会议,也不能用党委会议替代党政联席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书院党委书记确定。书院党委委员有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提交人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书院党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书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书院党委会议由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书院党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参加书院党委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委员,非党员的院长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二条 书院党委会议议事时,如讨论的议题涉及本人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召开书院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书院党委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书院党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书院党委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八条 书院党委会议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书院党委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书院党委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第二十一条 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书院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院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神为准。

第二十 本规则由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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