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正书院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书院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杜绝违规使用印章,结合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书院的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到岗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人员代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院属各部门以及院内其他印章。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持章用印。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依照本办法使用印章,对手续不全或按规定不能使用印章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条 书院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留存。
第六条 书院印章用于上报材料、情况证明或存档用文字性资料,签批人需明确签示“情况属实”或“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书院印章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书院印章须根据文本内容由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学生使用印章,应通过辅导员代为申请。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印章,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应拒绝加盖印章;严禁空白用章;非经领导批准签字不得擅自加盖印章;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不得用印。
第九条 所有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
第十条 对于内容有误和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管理人员应拒绝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凡违规用印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第十二条 书院印章仅用于处理校内公务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书院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守正书院
2023年4月24日